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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

      【问题】一般纳税人销售自用的固定资产,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答案】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四、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贰、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叁、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关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一)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并已经征税的事项,不再调整;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伍、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规定:“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中‘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调整为‘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陆、根据《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规定:“根据国务院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的决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三、将《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一条第(一)项中‘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修改为‘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五、将《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中‘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修改为‘可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六、纳税人适用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应纳税额=销售额×2%《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第四条第(一)项废止。”柒、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款:“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玖、根据《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公告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财税问答精选

        PART.01哪些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优惠政策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以下简称暂不征税政策)的条件可以总结为以下三点:1、投资方式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但不包括新增、转增、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符合条件的战略投资除外)。具体是指:1.新增或转增境内居民企业实收资本或者资本公积;2.在境内投资新建居民企业;3.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4.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方式。2、投资来源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3、投资路径1)现金形式支付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的账户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在直接投资前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问: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可以吗?答:境外投资者按照金融主管部门的规定,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再投资资金,并在相关款项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转入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的当日,再由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的,视为符合条件。2)非现金形式支付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的,相关资产所有权直接从利润分配企业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在直接投资前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PART.02境外投资者如何申请享受优惠政策1、境外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符合暂不征税条件的,应按照税收管理要求进行申报并如实向利润分配企业提供其符合政策条件的资料。境外投资者填写《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2、利润分配企业利润分配企业经适当审核后认为境外投资者符合暂不征税条件的,可暂不扣缴预提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利润分配企业应当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并确认以下结果后,执行暂不征税政策:(一)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没有缺项;(二)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三)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利润分配企业已执行暂不征税政策的,应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二)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PART.03境外投资者可以追补享受优惠政策吗境外投资者可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注意,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的境外投资者,需要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1.《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2.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文件依据:1.《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2.《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3号)。更多推荐: 这12种情况不交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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