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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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纳税人不慎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应采取何种措施弥补由此带来的税款损失? 【解答】 《》(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额。 【】 责任编辑:zoe 怎样账簿更换
问:纳税人兼营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是否可以对住宿服务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只对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答:一、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二、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七)生活服务。生活服务,是指为满足城乡居民日常生活需求提供的各类服务活动。包括文化体育服务、教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生活服务。”三、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因此,纳税人兼营住宿服务和餐饮服务,可以对住宿服务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只对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但一经放弃,36个月内不得再对住宿服务免征增值税。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转让不动产房屋和土地价款是分开计算的,是否需要分别计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