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物业公司收取的物业费是否可以分摊到月确认收入
为配合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公告明确了在增值税纳税申报其他资料中增加《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由从事建筑、房地产、金融或生活服务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填报,具体名单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相关法规阅读:《》【】 责任编辑:泥巴姐 汇算清缴即将结束 看看这些问题你处理对了吗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2023年第34号为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加快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一、将《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第一条中的“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调整为“对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二、其他规定仍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号相关规定执行。特此公告。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2023年8月22日更多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