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财税[]109号财税[]116号兼并重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可递延缴纳
根据最新企业所得税政策调整情况,从2024年7月征期起,《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24版)的部分数据项的填报规则已进行修改,下面就跟随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些修改吧!按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调整进行修改的数据项填报规则01主表A200000-附报事项部分-“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支出全额扣除”数据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7号),“企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及其部门等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以及“企业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这两项政策的执行期到2024年3月31日为止。因此所属期2024年第2-4季度起,该数据项填报规则修改为:若2024年第1季度已填报该数据项,则该数据项自动打钩,自动带出第1季度所属期填报金额,且不可修改。温馨提醒:如果纳税人2024年第1季度实际已发生了符合全额扣除条件的疫情捐赠支出,但在第1季度预缴申报时未填报相关数据项,请先更正2024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表。02A201020《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一次性扣除”数据项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7号),“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这项政策的执行期到2024年3月31日为止。因此所属期2024年第2-4季度起,该数据项填报规则修改为:若2024年第1季度已填报该数据项,则自动带出第1季度所属期已填报的数据,且不可修改。温馨提醒:如果纳税人2024年第1季度实际已购入了符合全额扣除条件的相关设备,但在第1季度预缴申报时未填报相关数据项,请先更正2024年第1季度预缴申报表。按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新政策,进行修改的数据项填报规则01主表A200000-附报事项部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数据项(1)数据项名称由“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按新政策或原政策执行优惠(单选:原政策/新政策)”修改为“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适用类型”;(2)填报规则修改为:复选,并加强本数据项与优惠行次(主表第13行相关行次)的关联。即:①只享受财税〔2012〕27号、财税〔2015〕6号、财税〔2016〕49号、财税〔2018〕2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9号等文件中的的一项或几项,只选且必选“原政策”;②只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文件的一项或几项,只选且必选“新政策”;③其他情形,应复选�?卫玻∪鼋锥�,层层递进↓↓↓ 财务计划与全面计算,由浅入深,从了解财务计划到全面预算管理实战。 业财分析与财务战略,掌握经营视角下财务分析逻辑、方法和技巧。 分析工具与财务报告,掌握Excel在财务管理的应用,掌握财务分析报告编写技巧。☆该课程包括了多领域专家讲解+案例代入式学习+完整学习课件+多套预算模型工具+精致的分析模板!相关资讯: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增值税申报表如何填?什么时候填?
同的销售方式,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处理中,也有明显不同的规定。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在六种特殊销售方式下,这两个税种分别是如何确定收入的。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以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以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销售货物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实现,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相应地,回购时按照购进货物进行进项抵扣。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以旧换新销售增值税:《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开具发票并计税。收取旧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除金银首饰以外)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商业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按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方式销售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二)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综上规定纳税人买一赠一以折扣销售的形式开具发票的,商品与赠品的销售额与折扣额都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里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没有以折扣方式的形式开具发票的,赠品视同销售,以赠品的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更多推荐: 税务部门公布3起虚假填报子女教育、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