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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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产盘亏《》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发票、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根据上述规定,购进的货物如因管理不善原因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其损失部分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应作进项税转出处理;其它原因造成的资产盘亏不属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的情形,发生时增值税不做处理。2、资产盘盈《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根据上述规定,发生资产盘盈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增值税不做任何处理。【】 责任编辑:泥巴姐 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问:我单位是直销企业,按照零售价向直销员介绍的消费者销售货物,并另外向直销员支付报酬,我单位应如何缴纳增值税?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号)规定:第一条直销企业先将货物销售给直销员,直销员再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的,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直销员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直销员将货物销售给消费者时,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直接向消费者收取货款,直销企业的销售额为其向消费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本公告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可按本公告规定执行。问:我单位主营业务是提供应税服务,兼营销售货物,是否申报收入超过500万时必须认定一般纳税人?答: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第七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服务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标准。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服务,且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九、本公告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问:境内企业为境外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如何确定扣缴税率?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 (1+税率) 税率。根据附件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规定: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责任编辑:泥巴姐 告诉你享受减免税如何合理分摊期间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