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会计凭证保管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今天给大家整理了关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热点问答,需要的小伙们一起来看看吧:1.我公司是一家医药生产企业,主营业务为药品制造,占全公司销售额九成以上。2019年以来,我公司享受了增量留抵退还60%的政策。我们关注到新出台了力度更大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我公司能享受吗?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4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如果你公司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生产并销售“医药”的销售额占比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且同时符合15号公告规定的其他退税条件,比如纳税信用等级为A、B级等等,可以按15号公告的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2.我关注到近期出台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其中主要的适用条件是一定时间内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请问是指上述单项产品发票销售额占比超过50%还是上述产品发票的合计销售额占比超过50%?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自2024年4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纳税人,可以自2024年5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是指在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内(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例如,某制造企业在2020年5月至2024年4月期间,“通用设备”的销售额占比为30%,“化学纤维”的销售额占比为20%,“非金属矿物制品”销售额占比为15%,生产其他产品发票销售额占比为25%,还有转让不动产销售额占比为10%。该企业2024年5月申请留抵退税时,“通用设备”“化学纤维”“非金属矿物制品”三类产品发票合计销售额占比为65%(超过50%),符合先进制造业纳税人的相关条件,如果该企业同时符合其他退税条件,可以按15号公告规定适用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 3.我公司是一家专用设备生产企业,此前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请问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出台后,对我公司适用留抵退税政策有什么影响吗?答:与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相比,《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4年第15号)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相当于扩大了部分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政策的适用行业范围,其他的退税条件和退税额等未发生变化。对先进制造业纳税人这一适用主体的判断,在计算销售额占比时,在原来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四类产品发票的基础上,新增“医药”“化学纤维”“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电气机械和器材”“仪器仪表”五类产品发票。因此,如果你公司生产并销售“专用设备”销售额就已超过全部销售额的50%,那么,在符合退税条件的产品发票种类更多的情况下,你公司将更容易满足先进制造业留抵退税条件,即使你公司不生产销售其他15号公告列明的产品发票,也不会因此影响你公司享受留抵退税的政策条件和退税力度。以上就是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热点问答,大家都get了吗?想及时获取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如想了解更多财税政策,可以了解一下赵海立老师的课程,全年持续更新,带你月月学新政,职场不落伍!相关推荐: 5月征期倒计时,金税盘抄报税流程送上
在劳务派遣协议中,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是用工单位。因此,作为用工单位,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在税前扣除。1、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若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2、支付给劳务派遣人员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用工单位应准确区分上述两种情形,进行账务处理和税前列支。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案例:朝辉公司与春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春明公司根据朝辉公司实际工作需要,为朝辉公司提供劳务派遣人员和劳务派遣相关服务。关于薪酬,双方约定,朝辉公司直接向春明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年中及年末评价员工绩效时,根据个人绩效表现,由朝辉公司向派遣员工支付绩效奖金。分析:朝辉公司应将直接向春明公司支付相关费用作为劳务费,在取得相关凭证后,予以税前扣除。而向派遣员工支付的绩效奖金应作为工资薪金,并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中。此外,接受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和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应合并后填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从业人数”栏次中。从业人数为季度平均值。更多推荐: 所得税与增值税的申报收入不一致应如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