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购买土地使用权如何写会计分录?
与阿里巴巴的全面战略合作不仅能帮助双方向客户提供更好的电子商务增值服务,对推动银行在电子化和全球化方面的发展也将带来深远影响。 阿里巴巴集团近日和银行在京宣布签署全面战略合作协议,对于银行与电子商务企业的合作,银行相关人士如此表示。 在互联网势不可挡地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消费方式,改变了传统的企业经营方式之后,金融业也正在面临它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在传统银行业与电子商务的融合中,网银业务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是最显著的焦点。今年4月,银行新版网上银行正式与阿里巴巴集团旗下的支付宝达成合作,开通银行的新版网上银行服务,客户可以通过支付宝完成网上购物、出游、网上交水电费等服务。 据新华社报道,支付宝诞生于2003年年底,目前,这家互联网支付企业已成为国内最大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相比之下,中行已是6大国有银行中最后一家开通与支付宝网银合作的银行。 目前,中行和支付宝的合作主要是借记卡和信用卡支付方面,中行借记卡通过支付宝支付的限额是单笔1万元,日累计5万元。信用卡在支付宝限额则是单笔300元,日累计5000元。 实际上,近年来银行都在加强开展与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合作,原因在于电子支付平台对银行电子化发展起到了巨大推动作用。 电子支付直接提高了银行网银的活跃程度,目前支付宝用户数达到2亿,每天交易笔数达到400万笔,而这其中大部分是通过支付宝接入的网上银行实现的。 支付宝公关部负责人说。 业内人士介绍,当前国内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仍依靠存贷款业务产生的利差收入,银行业的电子化发展水平还远远达不到现代银行业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与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合作,推动网银业务的发展不仅是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要求,也是发展现代银行业的必然选择。 从网银合作起步,银行和第三方支付平台优势互补不仅能推动网银业务的发展,对整个金融业的业务创新也能带来积极帮助。 业内人士介绍,目前,有50多家银行和支付宝有合作,可以实现多领域付款。此外,支付宝还和光大银行合作在上海、杭州、京津以及重庆、成都等地推出公共事业缴费平台,减少了银行的柜面成本,方便了银行用户。 电子商务是一个发展非常迅速的产业,各类新业务层出不穷,对银行来说这既是机遇又是挑战,对于不断深化合作,银行和电子商务都应该怀有更开放的心态。 中行方面人士表示。 责任编辑:Sylar 解读国税函[2009]388号: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主表附表注意点
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4〕42号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为确保《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平稳实施,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办法》是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优化税务执法方式有关意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力保障,是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发票管理,堵塞虚开、低开发票税收漏洞的有效措施。各级税务机关要提高思想认识,完善工作机制,细化落实措施,全力以赴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二、开展宣传辅导(一)多渠道开展政策宣传各地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热线、微信公众号、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操作变化要点的宣传辅导。(二)多层次开展政策培训1.做好税务系统内部培训。各级税务机关要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办法》内容,熟悉《办法》实施后机动车发票全链条管理的理念与方法,掌握机动车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2.做好机动车发票政策宣讲。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政策宣讲辅导工作,重点宣讲机动车发票信息和车辆电子信息关联匹配的规定,机动车企业购进机动车直接对外销售开具发票的规定,以及开具机动车发票应遵循的规则。三、做细准备工作(一)归类维护。机动车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含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和其他机动车贸易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本地区机动车企业(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除外)实际经营等情况完成机动车企业的分类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须于2024年4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统计表上报至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总局对机动车企业所使用的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以下简称开票软件)进行定向升级;在核心征管系统“机动车企业归类管理”�?樯逗�,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在“机动车企业归类管理”�?橹型瓿苫灯笠倒槔喙ぷ�。对新增的或者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机动车企业类型进行调整并重新归类。机动车企业类别的优先级次为:(1)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2)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3)从事机动车进口的其他贸易商;(4)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5)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同一纳税人在同一时间段内只能归为其中一类,不可同时归为两类及以上。对于同时存在两类及以上经营业务的企业,按照上述优先级次归为其中一类。(二)系统准备。各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开展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的升级和调试;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机动车企业在2024年4月30日前完成开票软件的升级工作,督促服务单位根据各地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定向部署开票软件升级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办法》试行后,各地税务机关应密切关注系统运行情况,监控数据传输的时效性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及时向总局反馈发现的问题。(三)发票票种核定。对已完成归类工作的机动车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应区分机动车企业的不同业务类型核定票种。具有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业务的,税务机关应核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具有其他销售机动车业务的,应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根据“一车一票”的原则核定企业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四)发票保障。自2024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4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四、过渡期安排《办法》自2024年5月1日起试行,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试行期间,如果出现部分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电子信息被他人误用的情况,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核实合格证原件及购进机动车相关发票后,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税务端手工维护机动车进销台账信息(以下简称手工维护功能),并在完成维护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税务局备案。对于因上游机动车企业未及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合格证电子信息无法传递至下游机动车企业的情况,不得提前手工修改合格证电子信息归属关系。主管税务机关在《办法》试行期间,要建立手工维护功能管理制度,实行手工维护功能台账登记、报批程序、资料存档等机制。各省税务局在《办法》试行期结束后,适时组织力量检查分析本地区手工维护功能实施情况,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严肃处理。五、加强内外协作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强化与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系协作机制,保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传输畅通,及时反馈传输问题,保障工作顺利开展;建立与相关系统开发单位、运维单位的快速反应机制,做好系统完善工作,及时处理技术信息等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协调处置出现的负面舆情并在第一时间上报;建立健全问题应急响应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各类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层报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附件: 机动车企业分类名单统计表税务总局2024年3月15日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税实务选课中心,相关阅读: 个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行中!向哪个税务机关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