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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进口商品缴纳关税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问题:公司向公司以外的个人借款,每月付利息,那这个利息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答案:注意点1:要有借款或协议这是利息费用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最基本的前提。注意点2: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支付借款利息必须取得银行出具的利息计息单或者正式增值税发票;若是支付个人的利息,需要个人去国税部门代开利息的发票,否则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注意点3:个人要按照“贷款服务”(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贷款服务,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个人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应该缴纳增值税。注意点4:要代扣利息的个人借款给非金融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债权性股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应当按照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注意点5:若借款人为股东个人要遵循关联方利息扣除标准若是该借款属于公司向股东的借款,那么支付股东个人的利息就要须按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标准扣除。你关心的热点,才是实务的头条。戳图点击了解财税实务会员,更多知识等你拿 网络工程施工开什么类型的发票?

        【问题】政府补助如何进行财税处理?【答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才能被称为政府补助,补助既可以为货币性资产,也可以为非货币性资产,但一定是无偿从政府取得或可以证明实际拨付者是政府的经济资源。一、会计处理。政府补助的账务处理方法分为两种:总额法和净额法。总额法是在确认政府补助时将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而不是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者费用的扣减;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随着资产的使用而逐步结转入损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作为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或所补偿费用的扣减。简单的解释就是用补助冲减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反映长期资产的实际取得成本。同一企业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这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一致性与可比性。取得政府补助,根据其用途,会计上区分五种情形处理:一是指定购建长期资产:冲减该资产账面价值;或者先计入递延收益,然后分期结转营业外收入。二是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三是补偿以后以后期间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先计入递延收益,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四是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日常活动:冲减成本或者计入其他收益。五是补偿已发生成本费用损失,且此补偿属于非日常活动:计入营业外收入。二、增值税。原《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但现行政策即《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文件同时规定: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也就是说,从2020年1月1日起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是指纳税人2020年1月1日以后与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不论是中央财政补贴还是地方财政补贴,均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并入增值税计税依据计算缴纳增值税。但为了保持政策的平稳过渡,对纳税人2020年1月1日后收到2019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财政补贴收入仍不作为增值税应税收入,即不需缴纳增值税。三、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1、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2、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3、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但需要注意的是,运用不征税收入支出所形成的费用等,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将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一般来说,应在实际收到政府补助时确认应税收入,即应按照收付实现制确认收入的实现。但为了尽量减少税会差异,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7号)规定,自2024年起,企业按照市场价格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等,凡由政府财政部门根据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除上述情形外,企业取得的各种政府财政支付,如财政补贴、补助、补偿、退税等,应当按照实际取得收入的时间确认收入。也就是说,现行政策对按照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服务的数量、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全部或部分资金支付的财政补助资金,不论是作为企业所得税征税收入,还是作为不征收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与会计处理是一致的。学习更多财税资讯、财经法规、专家问答、能力测评、免费直播,可以查看 可开宿住,餐饮,等发票校会计实务频道, 电子发票如何避免重复报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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