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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_澄誉财务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19日

零基础税务师考试科目搭配

    【摘要】投资性房地产是新会计准则确认的一项新的资产,在企业所得税的法规中没有相对应的资产。企业所得税对会计准则中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处理,应依据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本文从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处理角度,对投资性房地产在确认、后续计量、转换和处置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的相关处理进行分析比较。 【关键词】投资性房地产 公允价值计量模式 成本计量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 一、投资性房地产确认与初始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 (一)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包括(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3)已出租的建筑物。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是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 (三)投资性房地产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 在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土地使用权,在企业所得税上确认为无形资产,应按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二、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处理比较 (一)投资性房地产后续支出新会计准则的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发生后续支出时,如果该支出将会引起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而且该支出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就应该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如果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在发生的时候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二)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 (三)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比较 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法规都做出了规定,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资本化或费用化处理。但对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管理的建筑物发生的后续支出,资本化处理和费用化处理的判断标准,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不同。 三、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会计准则规定,对于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投资性房地产,平时不计提折旧,也不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问的差额计人当期损益。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在企业所得税上不予确认。 (二)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部分一致 1.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会计准则规定,在成本模式下,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 固定资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 无形资产》的规定,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量,计提折旧或摊销。如果没有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基本一致。 2.存在减值迹象,采用成本计量模式的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不一致 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 资产减值》的规定进行处理。需要对其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并根据需要计提减值准备,其具体做法与固定资产准则和无形资产准则的规定一致。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对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计提的减值损失不允许扣除。 四、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一)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没有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基本一致。 2.企业将原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已提取减值准备),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3.企业将原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计价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一般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会计和企业所得税对资产的计价不一致。 新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转换前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 (二)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会计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1.会计准则规定 新会计准则规定,在自用房地产或存货等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时,应根据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所采用的计量模式分别加以处理。在转换后采用成本计量模式进行计量的,将转换前资产的账面价值直接作为转换后的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价值。在转换后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的,按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人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 2.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 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发票转作固定资产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发票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3.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的比较 当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发票转作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无论企业采取成本计量模式还是采取公允价值计量形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计价,企业所得税处理为:(1)当期确认视同销售;(2)按开发产品发票公允价确认为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的原始计价。 五、投资性房地产处置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比较及差异分析 新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性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人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法规对投资性房地产处置确认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转让,按取得收入与计税成本和相关税费进行配比的差额确认损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在增加会计上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之初,应记录企业所得税确认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计税成本;在投资性房地产持有期间,记录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土地使用权的摊销额和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同时记录会计和税收处理的差异。 参考文献: [1]《会计》.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财政经济出版社. [2] 《税法》.2007年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教材.经济科学出版社. [3]高立法,赵桂娟,张建伟.《企业会计准则与涉税处理精解》.经济管理出版社. 【】 责任编辑:老A

          健康险、货运险、意外险……保险投保了那么多,保险费还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网校已经帮你都整理好了,赶紧来抄作业吧!第一类 企业为自身购买的保险,准予税前扣除01、企业支付的财产保险费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六条小贴士: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农业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以财产或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各种保险。02、企业投保的责任保险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第二类 企业为员工购买的各类保险,准予按规定于税前扣除03、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04、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税(限额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05、为特殊工种职工购买的人身安全保险费除企业依照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例如:《建筑法》第四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煤炭法》第三十七条,煤矿企业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为井下作业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六条06、企业职工在差旅费中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政策依据:《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一条第三类 员工或企业购买的保险,可享受个税优惠07、税优健康险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票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单位统一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发票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08、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单位缴费部分,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政策依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第四类 特殊行业类09、银行业金融机构支付的存款保险税前扣除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不超过万分之一点六的存款保险费率,计算交纳的存款保险保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更多财税新政请关注会计实务财经法规库,税务政策解读、税务知识学习及实操提升,请关注财会实务选课中心,更多推荐: 五项工作提前做,个税汇算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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